各(县)区商务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我市商务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3〕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以及《淮安市市级商务流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2018〕11号、淮商财〔2018〕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领域
支持方向:外资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鼓励境外投资与经济合作,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再生资源项目建设。
二、组织申报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申报要求和材料清单可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分类分项目装订成册,报送至各(县)区商务局(经发局/招商局)。各(县)区商务局(经发局/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各(县)区商务局对照具体申报要求和标准,对项目申报范围、内容、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各(县)区财政局对照具体申报要求和标准,主要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查。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档)及项目具体申报材料一式叁份报市商务局对应处室。
2019年度项目发生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
2019年度项目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0年5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条件
1. 在淮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3. 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4.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要求的具体规定。
(三)其他
申报单位须对照申报要求规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淮安市级其他财政补助。
三、具体要求
(一)参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苏财规〔2016〕10号),淮安市商务流通发展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书须签名、盖章、署明日期。
(二)各(县)区商务局(经发局/招商局)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原件的真实性,核对单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材料复印件(原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名、盖章(处室印章),确保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对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材料,由各(县)区商务局(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签署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同时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和日期,并加盖商务局(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公章上报市商务局。
(四)严格规范程序。各区要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项目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淮政发[2015]215号),按照项目政策“谁出台、谁负责”、项目资金“谁用钱、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市商务局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及绩效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区商务局(经发局/招商局)联合财政局于2020年6月30日前书面上报2018年度市级商务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
(五)企业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每个申报项目均需提供下列三项材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说明复印件;
3、2019年度全年企业纳税系统输出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以上所有项目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财务记账凭证及相关付款凭证还需加盖企业专用财务章。
(六)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凡涉及到综合发票的项目,合同中均须列明各个项目的费用明细金额。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等,项目按实际申报和审核情况,如超过财政当年预算安排,可适当调整奖补标准。
(八)本通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
市商务局 外资处 张昊辰 0517-83900238
外贸处 郭晓瑾 0517-83900350
杜兆永 0517-83900370(外贸金融、海外仓)
李松林 0517-83900895(进博会)
陈 晨 0517-83900354
外经处 汤 晔 0517-83900270
电商处 王 婷 0517-83900696
再生办 谢祖平 0517-83654032
财务处 陈 艺 0517-83900379
市财政局 工贸处 黄俊珂 0517-83168516
淮安市商务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